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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焉耆首例醉驾案宣判

时间:2015-06-25 10:40:42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何琳
导读:6月24日,新疆焉耆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新《实施意见》颁布之后的第一起酒驾案件,经过简易程序审理后,当庭进行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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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4月17日正式颁发并实施了《关于贯彻〈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缓刑及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范围。

  6月24日,新疆焉耆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新《实施意见》颁布之后的第一起酒驾案件,经过简易程序审理后,当庭进行了宣判。

  今年3月31日19时许,张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焉耆县解放路县政府门前路段时,欲驶入县政府在门口接受安检时与执勤保安发生争执,后经保安报警,焉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现场将其查获。在对其进行酒精含量仪器测试结果显示其为醉酒驾驶,随后警方对其提取血液样品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当晚张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61毫克/100毫升。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于5月15日以危险驾驶罪向焉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辩论阶段,张某对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都没有进行任何辩解。庭审最后,张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影响了社会安全,并表示今后一定吸取教训,希望法院从宽处理。法庭随后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主审法官刑庭庭长马增华表示,“醉酒”案件出台缓免刑范围的同时,酒驾量刑起点的提高及从重处罚情形的具体规定,反而对于酒驾的刑事处罚更加严谨。故酒驾入刑尺度不是轻了,反而更重。他呼吁广大驾驶人员要以此次案例为警示,充分认识醉酒驾车的严重危害性,树立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坚决杜绝醉酒驾车违法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通讯员 何琳)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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