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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县刑警明察秋毫当场识破伪造现场

时间:2015-06-15 11:57:40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龚庆波
导读:2015年6月12日,贵州省遵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现场勘查民警明察秋毫识破欲诬告陷害他人的伪造盗窃现场。

   2015年6月12日,贵州省遵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现场勘查民警明察秋毫识破欲诬告陷害他人的伪造盗窃现场。

  6月12日18时,技术中队指导员吴高栋接到茅栗派出所长王建权同志通报:茅栗镇草香村村民罗某某家窗户玻璃被人砸破盗走现金50000余元,要求出勘现场。

  鉴于涉及金额巨大,技术中队指导员吴高栋迅速向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刑警大队长刘瑞松同志汇报;刘瑞松大队长指示:立即出勘现场!

  当天晚上20时40分,技术中队值班民警钟炼守和毛行健带领技术员李忠伟驱车两个多小时赶到现场,与先期等候在那里的茅栗派出所所长王建权同志会合后马不停蹄勘查现场。

  技术中队出勘现场的同志认真听取了茅栗派出所长王建权同志介绍案情,接着听取了当事人罗某某的陈述,然后技术人员在当地2名见证人见证下开始勘验现场。

  罗某某住房小卖部属于盗窃案件的中心现场。

  小卖部里面货架环立,货架上摆放各类零食,翻动痕迹不明显,地面散落着零钞;小卖部东侧为小客厅,客厅南侧开的两扇窗户破碎了一扇玻璃,窗户下摆放一架皮沙发,玻璃碎片散落其上,皮沙发前面的地面上散落少量零钞,未见攀爬、踩踏痕迹,技术人员发现该现场系伪造现场的可能性极大。

  技术中队出警人员和派出所长王建权向当事人及其家属说明诬告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当事人罗某某坦承伪造现场是为了报复因为修路积怨砸坏她家窗户玻璃的同村人。

  鉴于当事人罗某某已年满61周岁,且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公安机关仅对其批评教育。(通讯员 龚庆波)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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