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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控“涨秤”诈骗获刑

时间:2015-05-19 10:54:18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任万民
导读:肖遥(化名)伙同吴棉(化名)通过操作遥控装置使棉花虚增重量2980公斤,骗取某棉业公司16930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2015年1月28日,肖遥、吴棉被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刑并处罚金。

   肖遥(化名)伙同吴棉(化名)通过操作遥控装置使棉花虚增重量2980公斤,骗取某棉业公司16930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2015年1月28日,肖遥、吴棉被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刑并处罚金。

  2014年10月,肖遥产生收购棉花后转卖和静县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操作遥控装置虚增棉花重量进而多结棉花款的想法,并告诉吴棉其在该棉业公司有熟人可以帮忙“涨秤”进而多结棉花款,商量二人共同收购棉花通过“涨秤”挣钱,吴棉表示同意。10月12日凌晨2时许,肖遥携购买的遥控装置和工具秘密进入某棉业公司地磅房后,将遥控装置安装于电子汽车衡称重显示器内。10月13日、15日,二人收购棉花后转卖给某棉业公司过磅时,肖遥通过操作遥控装置使棉花虚增重量2980公斤,骗取某棉业公司16930元。10月17日,二人再次将收购的棉花转卖该公司,肖遥操作遥控装置使棉花虚增重量后被该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该公司报警。肖遥、吴棉逃离现场。案发后肖遥家属赔偿被害单位15万元,并获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遥、吴棉为达到非法占有之目元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69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之罪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肖遥赔偿受害单位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依法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肖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吴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通讯员 任万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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