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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难”向“立案易”转变

时间:2015-04-27 16:46:38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任万民
导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及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动员视频会议精神,自2015年5月1日起,人民法院立案工作将从审查制向登记制转轨,由此将彻底改变‘立案难’现象,转‘立案难’为‘立案易’。”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孙强在全区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动员视频会议后强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及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动员视频会议精神,自2015年5月1日起,人民法院立案工作将从审查制向登记制转轨,由此将彻底改变‘立案难’现象,转‘立案难’为‘立案易’。”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孙强在全区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动员视频会议后强调。

  2015年4月24日上午和静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孙强、院长明吉格及部分干警通过视频即时收看了“全区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动员会”实况。

  自治区高院要求,全区各级法院要严格执行登记立案范围,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初次提出的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实行登记立案。严格执行登记立案程序,对起诉、自诉,做到一律接受诉状、出具凭证;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场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释明;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接受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决定的,先行立案,及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对于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要及时释明,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提高登记立案效率,决不能让当事人来回折腾。立案登记制改革不是简单意义的“挂号立案”,登记立案的案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对于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执行,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高院党组书记闫汾新讲话中强调指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案件,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一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等违法行为,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通讯员 任万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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