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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倾心办案 当事人服判息诉

时间:2015-04-24 11:13:16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任万民
导读: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热力公司、倪某某、保险和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排期一到,董仲斌仔细审阅案卷后,感觉心头沉甸甸的!原告李某某2010年9月27日发生交通事故致残后至2014年初,先后住院10数次,门珍就医和各类检查、复查无数次,往返交通费及住院、治疗、检查、复查等相关费用票据足有10余公分厚。如此多的证据材料要逐一查证并甄别,难度可想而知。

   大凡了解法官这个职业的人们都会知道法官职业有“三高一低”之说,即:高强度、高压力、高风险及低收入。但,就我身边的法官们个个忠于职守、甘于平淡,坚守公平正义、默默无私奉献,董仲斌法官就是其中之一。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热力公司、倪某某、保险和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排期一到,董仲斌仔细审阅案卷后,感觉心头沉甸甸的!原告李某某2010年9月27日发生交通事故致残后至2014年初,先后住院10数次,门珍就医和各类检查、复查无数次,往返交通费及住院、治疗、检查、复查等相关费用票据足有10余公分厚。如此多的证据材料要逐一查证并甄别,难度可想而知。

  正常情况下,每周出庭不少于4次,时间不足,董仲斌就利用周末阅卷,为开庭做好充分准备。庭审后,该案判决书董仲斌用了整整一周时间方才写完,经过审核送达到原、被告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双方及其代理人接到判决书后,无不为董法官的公平公正、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所感动!“我无话可说,服判!”被告当事人说;“案件事实确凿,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书还附有判后答疑,我代理的当事人一定会服判!”原告代理人说。

  案件回放: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0年9月27日17时,被告倪某某驾驶热力公司新MHR1xx号轻型普通客车,在和静县友好路段由西向东行驶压黄线掉头,因路面不宽,倪某某勉强掉头过来后,将原告正常行驶的新M861xx号摩托车挤到路边并撞倒,致原告及乘坐人欧某某严重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倪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以下损失:残疾赔偿金107526元(20年×17921元×30%),医疗费138720.04元,鉴定费3160元,交通费2406元,住宿费7158元,误工费110360元(890天×124元),护理费28148元(227天×124元),营养费4500元(150天×30元),左髋关节置换术后期治疗费20万元(4次×50000元/次),换牙齿医疗费24500元(7次×3500元),摩托车损失3000元(庭后变更为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75元(227天×2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被告倪某某驾驶的新MHR1xx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上述损失除去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后合计635153.04元,由保险公司赔偿94050元,余下的由被告热力公司和倪xx承担80%的责任,赔偿原告432882.43元(635153.04元-94050元×80%)及精神抚慰金50000元,减去被告热力公司已支付的50000元,还应赔偿432882.43元。三被告共计赔偿原告的损失为526932.43元(432882.43元+9405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热力公司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无异议。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具体在原告举证时发表质证意见。原告要求交强险赔偿之外的部分由被告热力公司、倪某某承担80%的责任有异议,应以事故认定书的内容按60%计算被告的赔偿数额。被告已支付51623.87元,应从赔偿款中扣除。对新疆康正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有异议,希望能够重新鉴定,原告的损失应当按照具体的标准进行赔偿。

  被告倪某某辩称,对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有异议,起诉状中说我强行掉头,撞到原告正常行驶的摩托车与事实不符,事故是因没有拉开安全距离,要求我承担80%的责任太重了,但我也不知道要怎么承担,希望法庭根据查清的事实予以认定。

  被告保险和静支公司辩称,新MHR1xx号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是事实,交通事故也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我公司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无异议。对于原告请求赔偿数额在法庭调查期间进行论述。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7日17时左右,被告倪某某驾驶新MHR1xx号轻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和静县友好路路段时,因未按规定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和未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与同方向由原告持C1驾驶证超速驾驶的新M861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及摩托车乘坐人欧某某(另案起诉)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和静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取证,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第201021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倪xx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当日在和静县人民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合计1623.87元,(由被告热力公司垫付)。又于当日入住巴州人民医院治疗25天,经诊断为:左侧髋臼骨折伴髋关节脱位,鼻骨骨折,头面部多处皮肤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医嘱建议“患肢避免负重(8周)”,支出住院费19859.87元。2010年11月2日-11月11日,原告在巴州哈力馨蒙西医医院住院治疗9天,诊断为左髋臼骨折内固定术,左胫骨平台骨折。医嘱建议“卧床休息4周,定期复查”,支出住院费2496.9元。2011年11月21日-12月6日,原告在巴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诊断为左侧髋臼骨折术后骨折性愈合,左侧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医嘱建议“出院后1个月、2个月、3个月后分别来我科门诊复查左髋部X线片,左下肢避免负重及剧烈运动1个月。适当进行左侧髋膝关节屈伸功能锻炼,住院期间陪护1人,休息壹月”,支出住院费5743.81元。2012年1月4日-1月30日,原告在巴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6天,诊断为:左侧髋臼骨折内固定术后,胫后神经不全损害(恢复期),医嘱建议“继续遵医服药,巩固治疗,加强营养,积极康复功能锻炼”,支出住院费5467.04元。2012年2月8日-3月23日,原告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七三医(简称二七三医院)住院治疗44天,诊断为左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医嘱建议“全休三个月,陪护1人,避免受凉,劳累,院外继续口服中药,坚持功能锻炼,三个月后来院复查并住院巩固治疗”,支出住院费17383.95元;2012年6月15日-7月3日,原告在二七三医院住院治疗18天,诊断为左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上呼吸道感染。医嘱建议“避免受凉,劳累,全休三个月,院外继续口服中药,坚持功能锻炼,三个月后回院复查并住院巩固治疗”,支出住院费8768.83元;2012年10月8日-11月2日,原告在二七三医院住院治疗25天,诊断为:左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医嘱建议“避免受凉,劳累,全休三个月,院外继续口服中药,坚持功能锻炼,三个月后回院复查并住院巩固治疗”,支出住院费12623.70元;2013年1月17日-2月6日,原告在二七三医院住院治疗20天,诊断为左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上呼吸道感染。医嘱建议“避免受凉,劳累,全休三个月,院外继续口服中药,坚持功能锻炼,三个月后回院复查并住院巩固治疗”,支出住院费3818.05元;2013年3月31日-4月23日,原告在二七三医院住院治疗23天,诊断为左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医嘱建议“避免受凉,劳累,全休三个月,院外继续口服中药,坚持功能锻炼,三个月后回院复查并住院巩固治疗”,支出住院费12309.79元;2013年7月25日-8月15日,原告在二七三医院住院治疗21天,诊断为左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医嘱建议“避免受凉,劳累,全休三个月”,支出住院费12607.76元。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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