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下午,绵阳市涪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参加了涪城区检察院组织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律师座谈会。
涪城区检察院就《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暂行办法》征集参会律师的修改意见,收集区检察院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存在的不足和建议。参会律师首先对区检察院的各项工作点了个“赞”,同时也对暂行办法提出了修改意见,结合自身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向区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涪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祖勇在座谈会上,结合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三点意见和建议。第一,《暂行办法》的第七条应更加细化,检察院通知辩护的,除了发出通知辩护公函,还应将起诉意见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书等文书复印件一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第二,《暂行办法》应明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阅卷,复印证据材料的,应减免复印费;第三,在具体的工作衔接上,有时公安机关通知辩护了,区检察院就没有再向法律援助机构发出通知辩护公函,不利于我们督促承办律师办案,维护刑事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区检察院检察长陈安、副检察长薛真勇、案管中心主任何萍对参会律师们的意见和建议,作了互动性的沟通、解答,尤其是对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的三点意见和建议,全部当场予以采纳并表示感谢。(通讯员 邱向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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