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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惯犯屡不改 终成抢劫入狱

时间:2014-11-05 10:13:50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魏芸
导读:从1998年到2014年,盗窃惯犯小军(化名)16年来先后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刑5次,被公安局行政拘留2次,被劳教所劳教1次,累计在监狱中度过了14年,被处罚金23000元。

   从1998年到2014年,盗窃惯犯小军(化名)16年来先后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刑5次,被公安局行政拘留2次,被劳教所劳教1次,累计在监狱中度过了14年,被处罚金23000元。

  就是这样一个盗窃惯犯,在去年11月25日被公安局拘留释放后,于12月20日再一次进行盗窃。但是,这一次等待小军的不再是盗窃罪,而是抢劫罪,而他也迎来了人生中最长的“假期”七年零六个月。

  【案情回顾】

  2013年10月19日凌晨4时许,在哈密某商场里,监控室值班员突然发现监控中出现了一个鬼鬼祟祟的身影,值班员立马反应过来“有小偷!”,急忙拨打了报警电话并按响了商场内的报警器,在保安室值班的五个保安立即打开了商场所有的灯,进入卖场开始地毯式查找,最终在楼顶配电房里找到小军。

  就在大家准备上前抓捕小军时,着急的小军从口袋拿出一把剪刀暴力抗拒抓捕,但是“势单力薄”的小军很快就被五个保安制服了。没过一会儿,警察赶到现场将小军和他抢劫所得的衣物、鞋、包、手机等价值25160元(经鉴定)的物品一并带走了。今年2月,哈密市人民检察院向哈密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

  【法官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军实施盗窃时被发现,其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小军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盗赃物已追回,法院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小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律辨析】

  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区别: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罪在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即转化为抢劫罪。

  简而言之:盗窃是以秘密窃取为手段,抢劫是以强行夺取为手段。(通讯员 魏芸 依玛尔·玉素甫)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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