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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电动车“较劲” 屡盗窃陷牢笼

时间:2014-10-28 09:55:39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周忠峰 姚建英
导读:当下,在一些日益繁华、拥挤的城市里,因交通堵塞、出行不畅,越来越多的市民选择了电动车出门办事。然而,违章行驶、乱停乱放,却成为了部分车主的安全隐患。

   当下,在一些日益繁华、拥挤的城市里,因交通堵塞、出行不畅,越来越多的市民选择了电动车出门办事。然而,违章行驶、乱停乱放,却成为了部分车主的安全隐患。

  苟某就是这些安全隐患的始作俑者之一。2013年10月8日晚,苟某在阿克苏市各住宅小区和街面上闲逛。几经“踩点”后,他“看中”了某大酒店前停放的一辆红色“雅马哈”电动车。几番试探和“练手”,苟某顺利地骑走了这辆电动车,并立即赶到二手车市场,以五百元的价格变卖,随后挥霍一空。经鉴定,该电动车的价值为1100元。

  尝到“甜头”,眼见“挣钱”如此容易。2013年10月9日晚,苟某又溜达到阿克苏市某购物中心前,瞅准了一辆灰色“奔的”牌电动车。采用上次相同的手法,苟某变卖后挥霍一空。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1500元。

  2013年11月11日凌晨0时许,苟某重演了类似前两次的一幕,在阿克苏市某停车场窃得一辆黄色“铃木之星”牌电动车变卖、挥霍。案发后,车子被追回并返还给受害人。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200元。

  2013年12月,苟某再一次“干活”时被发现,随后赶来的市民将他围了起来,警方迅速出动将其抓获。近日,已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苟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另外两名失主现金1100元、1500元。(通讯员 周忠峰 姚建英)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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