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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西餐刀具枪包 被认定抢劫遭重判

时间:2014-10-14 14:11:46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丁华锋
导读:抢夺和抢劫,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刑罚上却是重罪轻罪之别。两个年轻的打工仔张志和石清(化名)因为带着西餐刀具抢了个小包,被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分别判处3年及3年以上有期徒刑。

   抢夺和抢劫,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刑罚上却是重罪轻罪之别。两个年轻的打工仔张志和石清(化名)因为带着西餐刀具抢了个小包,被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分别判处3年及3年以上有期徒刑。

  今年22岁的张志来自新安县, 20岁的石清来自商水县,他们一块儿在郑州一家企业打工。由于好逸恶劳,就寻思走抢夺女士提包的歪道。2013年11月29日,俩人准备了西餐刀、铁丝等作案工具。凌晨一时许,被告人石清、张志携带西餐刀来到二七区张魏砦一胡同内,乘被害人吕女士回家开门不备之机,将吕女士挎在左肩上的一个黑色女包抢走,二人逃跑的时候从一个歹徒身上掉了一把西餐刀。吕女士被抢走的包内有人民币93元、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公安机关接到吕女士报案迅速出击,于当日将石清、张志抓获。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均辩称他们二人没有将刀亮出来使用暴力作案,也没有殴打威胁被害人,行为只构成抢夺罪,不构成抢劫罪。根据法律规定,抢夺罪基本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抢劫罪属于暴力性犯罪,基本刑却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审理认为,经当庭查证,二被告人为实施抢劫,准备了西餐刀、铁丝等作案工具,虽然其二人在犯罪过程中仅随身携带凶器,没有使用上述物品,但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二人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故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志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石清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通讯员 丁华锋)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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