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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车辆生事故 保险公司不免责

时间:2014-09-30 15:07:56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李伙权
导读:2013年初,被告吾某的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总金额为62.2万元。合同签订后,吾某的朋友阿某向其借车办事,行驶至省道310线107公里+200米处时,撞上由南向北穿越公路的原告骆某,导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岳普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阿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骆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3年初,被告吾某的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总金额为62.2万元。合同签订后,吾某的朋友阿某向其借车办事,行驶至省道310线107公里+200米处时,撞上由南向北穿越公路的原告骆某,导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岳普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阿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骆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经司法鉴定原告骆某因交通事故致双目失明的后遗症构成三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完全护理。因与诸被告就损害赔偿无法达成协议,原告骆某诉至法院要求诸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96759.5元。

  法院审理认为,吾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阿某是具有驾驶资格的合法驾驶人员,吾某将车辆借给阿某使用,并非法律所禁止,也未违反吾某与某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并没有改变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能,从而增加保险事故产生的概率,对保险公司来说并没有合同利益受损的情形发生,某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最后,经办案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工作,被告某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骆某某各项损失共计500000元。

  法官提示:尽管车辆所有人被告吾某此次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我们还应从中得到一些启示。出借人在出借车辆时不能感情用事,应当对借用人进行综合判断,如其有无驾驶资格、有无驾驶经验、有无酗酒恶习、有无违章纪录、身体是否有不宜驾驶的残疾、借用车辆的目的等等。避免将车辆借给不适宜驾驶的人,对自己是一种保护,对借用人也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通讯员 李伙权)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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