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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味”维权 害人害己

时间:2014-08-21 10:04:21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张庆元 谢小军
导读:疆哈密籍一男子罗某因为索要工资与雇主发生冲突,继而先动手拿起板凳砸向雇主,随后双方大打出手,被告杨某将原告殴打致伤。事后,罗某不得不为自己先动手打人的鲁莽行为承担责任。

   新疆哈密籍一男子罗某因为索要工资与雇主发生冲突,继而先动手拿起板凳砸向雇主,随后双方大打出手,被告杨某将原告殴打致伤。事后,罗某不得不为自己先动手打人的鲁莽行为承担责任。近日,哈密市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罗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合计10814.2元的70%即7569.9元,罗某自己也要承担30%的责任。

  2013年9月3日下午15时,在哈密市花园乡南湖电厂,原告罗某向被告杨某索要工资发生纠纷,双方发生口角,原告罗某先拿起板凳砸向被告杨某,但没砸到,其后被告杨某将原告殴打致伤。罗某受伤后经哈密红星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脑震荡、左顶部皮下血肿。住院19天,出院医嘱建议全休1周。支出门诊费、医疗费计7135.2元。2013年11月6日,经哈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原告的损伤属轻微伤。原告系建筑行业的瓦工。现原告就相应费用赔偿,诉至本院。

  经哈密市法院审理认为:公民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向被告索要工资产生纠纷时,理应理智处理或采取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却言语不当,并且先采取暴力手段,虽未造成相应损害后果,但对矛盾激化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杨某在产生纠纷后,也未理智处理,却采取暴力手段侵害原告身体健康权,其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法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罗某各项费用合计10814.2元的70%即7569.9元,剩余的3244.26元医药费用,由罗某自己承担。

  法官提醒称,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要通过正当途径,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理性、合法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不可“变味”维权,那样可能触犯法律,身陷囹圄。当遭遇拖欠工资的黑心老板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可以拨打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电话及劳动保障执法监察机构举报电话,也可以直接到劳动部门投诉,以求得帮助。其次,也可以向当地工会请求援助;再次,还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最后不服仲裁,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讯员 张庆元 谢小军)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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