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

人员查询法 视 频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治综报

“2012·2·17”抚州特大抢劫杀人案罪犯邱润武被执行死刑

时间:2014-08-18 15:44:03  来源:人民网  作者:黄辉
导读:记者从江西省抚州市公安局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轰动一时的“2012·2·17”抚州特大抢劫杀人案罪犯邱润武,已于今年8月7日在抚州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记者从江西省抚州市公安局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轰动一时的“2012·2·17”抚州特大抢劫杀人案罪犯邱润武,已于今年8月7日在抚州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至此,本案已走完所有司法程序。期间,虽然邱润武拒不供述案情,企图以“沉默”的反侦查技能来逃避刑事打击,但警方依靠现代刑事侦查技术与传统侦查手段的紧密结合,发现大量的有力物证,且证据之间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最终将邱润武绳之于法。

  故布疑阵 制造奸杀假象

  2012年2月17日16时20分许,付某、罗某、罗某某从抚州市职业技术学院后面的小路去长岭新村买东西,走到学院后面山上的小路时,发现一群小孩围在一个地方七嘴八舌,上前一看,竟是一具女尸。付某当即拨打了110报警。

  接警后,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并立即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女尸呈俯卧状趴在地上,双手被白色塑料编织绳反绑至身后,双脚被白色塑料编织绳捆绑;被害人上身穿大红色呢子大衣,下身穿黑色长裤,脚上穿一双黑色半透明袜子,一双皮鞋散落在侧;被害人上半身衣物被拉至胸前,裤子被脱至大腿膝盖处,身下及周围发现有大量血迹。

  据了解,根据当时现场情况,侦查人员最初认为是奸杀。但后来经法医鉴证,被害人并未遭遇性侵。凶手故布疑阵,企图将案件的侦破方向引入歧途。

  由于抛尸现场无皮包等财物,于是侦查人员将破案的方向转向“抢劫杀人”。通过调查被害人所有的银行财产信息,发现被害人的一张中国银行卡在2012年2月16日21点38分46秒被取走人民币2000元,一张建行卡在2012年2月16日21点41分16秒于同一地点被取走人民币100元。基于此,侦查人员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抢劫后为了灭口的杀人案。

  嫌犯落网 缄口应对审讯

  2012年2月18日,刑事技术人员从被害人鞋底一块细小的标签发现该皮鞋的售后维修信息,随后通过对该品牌皮鞋售后人员的走访,最终确定被害人的身份信息。被害人为刘某某,1985年出生,系抚州市某机关副科级干部。

  确定被害人身份后,被害人生前的活动轨迹以及交往人员就成为破案的关键。经侦查,警方发现,在案发当晚,被害人的车辆行驶轨迹与嫌疑人邱润武的手机轨迹高度一致。而且,将邱润武的DNA与留在被害人车上的可疑斑迹进行DNA比对后,发现二者完全吻合。警方经综合研判,锁定邱润武为本案犯罪嫌疑人。

  2012年2月24日晚,警方在抚州市沿河路一饭店内将邱润武抓获,并将其带回警局讯问。然而,邱润武在审讯期间一言不发,对案件事实缄口不言,案件侦破工作陷入僵局。

  物证完整 罪犯难逃伏法

  为了不让犯罪分子以“沉默”逃避刑事打击的伎俩得逞,警方决定先发制人。侦查人员立即前往邱润武家中进行搜查,现场查获一团白色塑料编织绳,一双白色“NIKE”牌运动鞋,一部诺基亚E71手机以及一件深色外套。

  经司法鉴定,查获的白色塑料绳与捆绑刘某某的绳子为同一材质、同一类型、同一型号,“NIKE”鞋上的血迹为刘某某所留,诺基亚E71手机为刘某某所有,深色外套虽经清洗,但通过对未洗涤干净的血迹进行分析,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均只包含刘某某及邱润武的STR分型。

  为进一步完整证据锁链,侦查人员将邱润武的血样与之前在案发现场采集到的物证进行DNA比对,发现在刘某某手腕部及脚踝部白色塑料绳上的擦拭物上检测出混合STR分型,并且只包含刘某某及邱润武的STR分型。此外,根据刘某某案发当晚的行车轨迹,侦查人员在抚州市迎宾大道中春实业公司对面马路绿化带上查获到一条带有疑似血迹的毛巾。经检测,在该毛巾上,只包含刘某某及邱润武的STR分型。

  至此,此案的证据环环相扣且能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所有证据均指向邱润武。他的沉默,已不能达到逃避刑事打击的目的。

  根据刑诉法第53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本案中,邱润武虽然拒不供述案情,但是其他物证环环相扣,已经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排除合理怀疑。

  2013年4月10日,抚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依法认定邱润武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两罪并罚,判处死刑。2013年9月16日,江西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2014年8月7日,邱润武伏法,被执行死刑。(记者 黄辉)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22754号
京ICP备1003951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7124号
监督电话:010-57027107   57027127
总编邮箱:zgfzz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