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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状告子女不孝 法院为其做主

时间:2014-07-28 16:57:20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任道莹
导读:马老太,年轻守寡,含辛茹苦地将五个儿女养大成人。本以为晚年有靠,却没有料到只有小儿子照料自己,另外四个儿女,非但不养老敬老,反而打起了遗产的主意。一气之下,老人便立意将仅有的财产即居住的一套房产留给尽到赡养孝道的小儿子。为此,其他四个子女与老人和小弟彻底断绝交往。

   案情回放马老太,年轻守寡,含辛茹苦地将五个儿女养大成人。本以为晚年有靠,却没有料到只有小儿子照料自己,另外四个儿女,非但不养老敬老,反而打起了遗产的主意。一气之下,老人便立意将仅有的财产即居住的一套房产留给尽到赡养孝道的小儿子。为此,其他四个子女与老人和小弟彻底断绝交往。今年,马老太多次住院,小儿子已经入不敷出,无法保证母亲和自己的基本生活,无奈之下只得以老人的名义起诉自己的四个兄姐,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马老太)住院期间部分费用并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四被告则辩称,自己的母亲(系原告)是受其小儿子(本案中原告代理人)的唆使,不到他们家中住,甚至平时都不允许自己看望老人,更遑论尽赡养的义务了,而且本次起诉也非母亲的本意。法庭经调查审理后认为:起诉确实为原告的本意,老人常年患病,近期由于病情加重,她们娘俩的基本生活也难以维持,起诉其他四个儿女,确属无奈之举。被告四子女虽然表示同意赡养原告,但是仍强烈声明绝不认可支付钱款。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四子女要按照相关标准支付老人赡养费并尽赡养义务。

  案例点睛:律师点明,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年岁已高,且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相关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款之规定: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条之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一条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二条之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通讯员 任道莹)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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