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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哈密市法院严惩醉酒驾车 维护交通安全

时间:2014-05-20 17:49:29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孟凡合
导读:自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已经实施3年多。自2011年5月至2013年底,新疆哈密市法院判决生效的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而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共计258件。

  自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已经实施3年多。自2011年5月至2013年底,新疆哈密市法院判决生效的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而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共计258件。今年截至5月19日共受理此类案件69件。

  该院受理“醉驾入刑”案件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醉酒驾车交通事故率高。2012年审理的82件危险驾驶案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26件,占总数的31.7%; 2013年此比率达到45.13%;发生交通事故的频率与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成正比。2011年至2013年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80-200 mg /100ml的共131人,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43人,比率为32.82%;酒精含量达200至300 mg /100ml共101人,发生交通事故的55人,占比54.46%;酒精含量达到300mg /100ml以上共26人,发生事故19人,占比73.08%。二是醉酒驾驶“主力军”以男性为主,犯罪年龄主要集中在30至50周岁。低学历人员所占比重大,高学历人员所占比重小。三是无证驾驶或者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辆也占有一定的比例,占比11.9%。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两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并且划入机动车范畴。醉酒后驾驶上述类型的电动车同样面临刑事处罚。

  “醉驾入刑”以来,该院积极宣传法律,提高普法知晓率,营造守法、文明驾驶的浓厚氛围。对危险驾驶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依法快审快结,震慑“醉驾”肇事者,以审判促进提高公众法律意识。(通讯员 孟凡合)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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