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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解除与继子关系 能否要回抚养费

时间:2014-03-14 10:36:02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赵新利
导读:葛明玉(女,65岁)是陵县一退休工人。20年前与陵县一中学教师张宝林登记结婚,当时二人均离异,张宝林与前妻育有一子——张书彬,时年16岁。婚后第二年又生育一子——张书涛。葛明玉把张书彬视同己出,尽到了一个做母亲抚养教育责任。2004年8月张宝林与葛明玉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葛明玉(女,65岁)是陵县一退休工人。20年前与陵县一中学教师张宝林登记结婚,当时二人均离异,张宝林与前妻育有一子——张书彬,时年16岁。婚后第二年又生育一子——张书涛。葛明玉把张书彬视同己出,尽到了一个做母亲抚养教育责任。2004年8月张宝林与葛明玉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葛明玉与张书彬共同生活。2005年6月张书涛劝说葛明玉通过诉讼解除了葛明玉与张书彬的继母与继子关系。

  张书涛自小就娇生惯养,一直成人后无所事事。近年来,葛明玉年老多病,张书涛不闻不问,不尽赡养义务,她的生活无法维系。别人劝她去找张书彬向他要小时候的抚养费和今后的赡养费。张书彬讲,双方已解除了继母与继子的关系,已无法律义务。葛明玉多次到张书彬的家中和单位吵闹,见张书彬不念旧情。她只好聘请律师准备起诉,要求返还她抚养张书彬期间的抚养费,并支付今后的赡养费。

  律师了解情况后向葛明玉解释其与张宝林结婚后,对张书彬尽到了抚养义务,形成了抚养关系,依据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的规定,双方之间适用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葛明玉在张书彬成年之前对其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张书彬在成年后对葛明玉有法定赡养义务,在葛明玉与张宝林离婚后,其与张书彬的及母子关系并未因离婚而终止。但在2005年6月,双方已通过诉讼程序解除继母子关系,也即至此后,葛明玉与张书彬没有了法定义务。现在葛明玉要求返还之前的抚养费和支付今后的赡养费都是不合法的。但考虑到葛明玉老人体弱多病,生活困难的实际,律师找到张书彬劝他,虽说在法律上双方已无任何关系,但毕竟抚养过他,可适当给她一定的资助。最终张书彬出资2000元给葛明玉,一起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律师提示: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后,继子女已成年的,不管是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还是生父或生母死亡,继父母有权要求继子女尽赡养义务。但经过法定程序解除继父母子女法定关系除外。(文中皆化名)(通讯员 赵新利)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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