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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不合适分手 男子逼女方写欠条

时间:2013-12-16 16:07:12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徐显斌
导读:李明与小芳恋爱一年多,后女方觉得不合适而提出分手,此时男方因恋爱花费较多而十分不满,要求女友赔偿恋爱期间的花费,并逼迫其写下欠条后诉至了法院。

  李明(化名)与小芳(化名)恋爱一年多,后女方觉得不合适而提出分手,此时男方因恋爱花费较多而十分不满,要求女友赔偿恋爱期间的花费,并逼迫其写下欠条后诉至了法院。日前,新疆疏附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被告小芳与原告李明于2009年9月初相识,后来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经过1年多的相处,小芳觉得两人在一起不合适,表示不愿意与李明继续交往,可是小芳多次提出分手,李明均不同意。

  在2011年4月的一天,李明对小芳说:“我在你身上花了那么多钱,分手的话就把钱还给我。”说着突然逼迫小芳写欠条。事发突然,而此时房中只有他们两人,小芳害怕出事,无奈之下按李明要求写下了欠条,但小芳心里清楚李明这样做的目的,于是故意在欠条中写下:从小明(李明的小名)处借出4万元。

  欠条写好后不想被李明发现,李明觉得这样写不保险,于是让小芳在欠条的背面重新写,将欠条改写成借条,署名必须是李明。小芳没有办法就照做了,但在最后关头有了主意:将借款日期处故意将2009年写成了2001年。写好后,李明看到一切都是按自己的要求写的,认为没有问题了便高兴地拿着条子走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欠条与借条的证据形式虽然是真实的,但是两证据时间相差八年;2001年,原告和被告根本不认识,原告仅凭这一证据证明被告借款4万元的事实并不充分,故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明不服,上诉至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喀什中院驳回了李明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原判。(通讯员 徐显斌)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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