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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追讨劳务费 真假收条来搅局

时间:2013-12-10 16:33:07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李忠民
导读:毛某和何某都是建筑行业的老板。毛某承建哈密市陶家宫镇某居民小区工程。2010年8月28日,毛某将该小区部分土建工程劳务转包给何某。何某组织人力提供劳务后,毛某未及时结劳务费,何某多次找毛某索要劳务费。

  近日,新疆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因一张收条的真假使案情变得扑朔迷离。

  诉讼追讨劳务费 一张收条来搅局

  毛某和何某都是建筑行业的老板。毛某承建哈密市陶家宫镇某居民小区工程。2010年8月28日,毛某将该小区部分土建工程劳务转包给何某。何某组织人力提供劳务后,毛某未及时结劳务费,何某多次找毛某索要劳务费。

  2011年5月3日,经双方结算,毛某向何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何某陶家宫XX小区2#3#楼主体工费,总价85万元,已付67万,剩余18万元。主体认证后壹个月内付清。如违约每天壹仟元违约金。欠款人毛XX,2011年5月3日”。

  2012年3月31日,何某将毛某诉至本院,要求毛某依欠条支付拖欠劳务费18万元。庭审中,毛某提交了一份有何某署名的日期为2010年11月15日、金额为10万元的收条一张,要求从欠款中抵扣。

  何某一见收条感到不可思议,直言自己从未给毛某打过什么收条,可是让他更加不可思议的是,收条的签名和落款日期的笔迹的确与他的一模一样,肉眼根本分辩不出真假。

  第一次鉴定 收条是真的

  2012年11月7日,经毛某申请,哈密市法院委托新疆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收条署名及日期是否系何某亲笔所书。2012年12月7日,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该金额为10万元的收条签名及落款日期字迹是原告何XX本人所写”。

  拿到这份鉴定后,何某还是难以置信,他请求重新鉴定,但因无法提供法定理由,法院不予准许。巧合的是,一个偶然的机会,何某发现毛某有一份由其本人向他人书写的保证书复印件,日期恰好是2010年11月15日。何某怀疑争议收条与这份保证书落款是否有关联,于是向法院请求对争议收条是否系原件、与保证书能否重合及收条内容与签名是否系同一时间形成等不同项内容申请新的鉴定。

  第二次鉴定 收条是假的

  2013年5月17日,法院再次委托广州某司法鉴定所就何某申请的内容进行了鉴定。2013年5月23日,该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送检的“2010年11月15日”的《收条》纸张、笔迹是原件,其上落款“何XX2010年11月15日”与《保证书》上落款“何XX2010年11月15日”重叠。

  在该鉴定结论的分析说明部分载明:“检验发现的检材上边沿笔痕位置、纸中印刷横线、落款‘何XX2010年11月15日’笔迹,分别与样本对接、重叠,说明检材纸张、落款‘何XX2010年11月15日’笔迹,是从样本原稿纸裁剪、分割,是从原稿纸分离形成”。该鉴定意见经过质证,毛某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的证据和理由,法院依法认定其证明力。

  真相大白 欠款如愿讨回

  一番周折,终于真相大白,原来争议收条除签名及日期外,其它内容都是毛某所写,且收条的内容与签名日期系同一天形成。

  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何某据以主张其权利的欠条,已经由法院判决确定了效力。该欠条即为双方劳务费结算的依据。被告毛某应依约向何某支付剩余劳务费。遂判决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何某支付欠款18万元,并向何某支付欠款18万元的利息。(通讯员 李忠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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