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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为民、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时间:2013-11-16 14:07:54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古丽合尼木
导读:作为办案法官,不能简单的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而是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多做调解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013年10月24日哈密中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阿某与被上诉人热某抚养费纠纷案件,阿某是热某的父亲。2011年阿某与前妻依某在当地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热某由依某抚养,阿某每月支付300元的抚养费,当时双方都是农民。从阿某与依某离婚至今,阿某从未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因此热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阿某支付2011年至2013年间的抚养费7500元和在医院看病的治疗费1566.31元。原审法院按照当年夫妻两人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判令被告阿某支付孩子抚养费7500元以及治疗费的一半783.2元。上诉人阿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自己是低保户,没有固定收入,因病长期需就医治疗,都是在亲戚的帮助下维持生活的,所以无法支付7500元抚养费。

  在庭审中合议庭成员给双方做调解工作,但依某坚持要求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给孩子支付抚养费。主审法官考虑到如果该案简单作出判决,不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将来无法执行,会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合议庭成员通过反复引导,耐心细致做工作,让当事人充分了解诉讼后果,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了由阿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元的协议,阿某表示如果以后经济条件好转会再增加抚养费的。

  作为办案法官,不能简单的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而是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多做调解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讯员 古丽合尼木)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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