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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性不改成习惯 多次盗窃终判刑

时间:2012-12-19 16:03:00  来源:法治周报  作者:任万民
导读: 人们都说:吃惯的嘴,跑惯的腿。对极少数盗窃者来说,偷也似乎成了一种习惯。常小拿(化名)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04年被释放,今年又因先后持续盗窃七次获赃80

     人们都说:吃惯的嘴,跑惯的腿。对极少数盗窃者来说,偷也似乎成了一种习惯。常小拿(化名)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04年被释放,今年又因先后持续盗窃七次获赃8099.8元,被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冬天,常小拿在和静县棉麻公司库房盗窃5.5KW电动机两台,包皮布103条;2012年2月间,在和静镇夏尔布拉克村4组乌拉音粮油店盗窃大米10袋145公斤、面粉5袋95公斤、清油25公斤;2012年3月间,常小拿在和静县东风林场王芳(化名)院中盗窃电动车电瓶5块;2012年3、4月间,常小拿在拉布润林场232号李刚(化名)院中盗窃钢管30根;2012年3、4月间,常小拿在福星集团华正有限公司预制厂工地盗窃100米电缆线一盘;2012年5月间,常小拿在拉布润林场张胜(化名)院中盗窃电动车电瓶5块;2012年5月间,常小拿在和静县新兴名苑工地库房盗窃30米电缆线1根。2012年5月29日,常小拿在和静县高级中学附近再次准备行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常小拿持续盗窃7次,经和静县价格谁中心认定总价值2099.8元。案被发后,和静县公安局从常小拿住处起获价值7944.8元赃物,发还给被害人。

     和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常小拿为达到非法占有之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故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害,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常小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任万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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