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高逮捕案件质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律师的诉讼权利,探索新型法律监督工作机制, 2012年12月28日,山东省夏津县检察院与县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夏津县人民检察院律师介入审查逮捕案件的规定》,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试行。该《办法》的制定旨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阶段的合法权利,有效提升检察机关“阳光执法”的力度。 《办法》共20条,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辩护人介入的权利,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相关文书在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后可约见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法律适用、逮捕必要性以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问题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向侦查机关进行核实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采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后,辩护律师提供犯罪嫌疑人不具备继续羁押的充分证据的,应对犯罪嫌疑人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意见的情况应写入《审查逮捕意见书》,并将是否采纳及落实情况及时回复律师。 为配合该办法的实施,该院还制定了审查逮捕案件律师约见记录制度,详细记录约见律师的具体情况,使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真正发挥作用。(李玉莲 张晓彤) 责任编辑:xin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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