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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一工头逃避支付工人工钱被判刑

时间:2013-01-30 17:37:00  来源:法治周报  作者:任万民
导读: 钱功前(化名)逃避支付工人工钱,被和新疆静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这是和静县首例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钱功前(化名)逃避支付工人工钱,被和新疆静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这是和静县首例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钱功前是和静县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模工工头。2011年4月至2011年11月期间,钱功前从和静县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四栋楼支模工程并召集工人予施工。2011年12月,工人返乡需要钱,无数次找钱功前清算工钱,均被其借故推脱。为此讨薪工人先后到和静县信访局、和静县劳动局、和静县公安局上访,经上述部门责令支付,钱功前向其工人支付工资9万余元,钱功前尚欠其工人工资101940元。钱功前没有主动与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支模工程款,后钱功前采取关闭手机、逃离和静县的方式逃避向工人支付所欠工资。2012年3月8日,和静县公安局对钱功前实施网上追逃,同年3月19日,四川省西充县公安局在西充县常林乡大田坝村预制厂外公路上将其抓获。归案后钱功前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某建筑公司已全额支付钱功前所欠工人的工资。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功前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工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额支付被告人所欠工人的工资,且被告人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钱功前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任万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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