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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津检察院确保律师阅卷权充分合法行使

时间:2013-02-17 18:28:00  来源:法治周报  作者:刘玉秀 张晓彤
导读: 2月1日,来自济南的两位辩护律师在山东夏津检察院律师阅卷室对王某某、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的所有案卷材料进行了查阅、摘抄和复制。这是该院适用新刑诉法确保律师阅卷权充分合法行使的

 

      2月1日,来自济南的两位辩护律师在山东夏津检察院律师阅卷室对王某某、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的所有案卷材料进行了查阅、摘抄和复制。这是该院适用新刑诉法确保律师阅卷权充分合法行使的首例。

      新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新刑诉法生效之前,该院专门设立了律师阅卷室、配备了复印机等相关设施,从硬件方面为新刑诉法生效后律师阅卷权的充分行使提供了便利条件。本案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请求后,案件承办人认真审查其相关证明文件和委托书后,立即与申请的律师联系,预约好阅卷的时间和地点,安排专人接待律师;阅卷后,承办人充分听取了辩护律师关于本案事实认定的意见、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程序性的意见,并且记录在案,切实确保了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充分合法行使。

      阅卷权是律师办理刑事辩护业务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律师知悉案件情况的主要手段,是行使辩护权和确保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夏津检察院公诉科将继续积极探索其他有益的方式方法,切实确保律师阅卷权的充分合法行使,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刘玉秀 张晓彤)

责任编辑:xin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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