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记者获悉,近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该县“3·19”重大交通事故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据了解,2012年3月19日,泰和县某中学员工蒋某驾驶该校所有的赣D547XX号中型普通客车至泰和县水槎中学搞宣传活动。该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1人,实载17人。当晚20时许,被告人蒋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从泰和县水槎乡往泰和县城方向行驶,途经国道319线647KM+740M(泰和境内)处时,与停放在前方同向道路右侧的赣D520XX号自卸低速货车和赣D545XX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连续碰撞,造成赣D547XX号客车中1名乘车人当场死亡,3名乘车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名乘车人重伤乙级,11名乘车人受伤,被告人蒋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江西省吉安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蒋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69.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蒋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经泰和县交通警察大队调解,被告人蒋某已赔偿了4名死者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蒋某所在中学赔偿了12名伤者的经济损失。(记者 朱超) 责任编辑:xin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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