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夏津检察院依法履行民行检察监督职责,成功办理一起诉讼违法调查案件,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按照上级院的统一行动部署,该院依法对夏津县部分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夏津县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但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没有按照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五十三条规定: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但夏津县人民法院办理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诉讼案件,没有在调解书中写明案件当事人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案件当事人一半的案件受理费,显属违法,应当予以纠正。该院依法向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迅速对该类案件进行清理,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收取诉讼费用。
夏津县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专门就检察建议书所涉问题召开会议研讨并成立专项调查小组,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诉讼案件进行了调查、核实、清理,经核实调解结案后未退费情况属实。现已按程序退还部分当事人案件受理费,其他案件退费正在办理中。同时夏津县人民法院强调,以后办理的调解结案的民事诉讼案件退费一定依法、及时办理。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及退费制度存在的不足,夏津县人民法院将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科学管理、严格落实,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标准收取诉讼费用。
该案件的成功办理,完善了收费工作机制,规范了收费工作程序,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促进了公正廉洁执法。(齐慧君 王菲 张晓彤)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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