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夏津检察院建议县畜牧局移交一起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在开展行政机关执法卷宗监督检查活动中,夏津检察院干警通过查阅卷宗发现,2013年3月,县畜牧局执法大队根据群众举报现场查获东李镇某村村民徐某运输两头死猪,并在徐某家中冰柜中查获两只死羊。畜牧局询问笔录显示,徐某承认自2000年左右开始在附近村庄收购死动物,并将收购的死因不明的动物卖到外地。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此案虽现行查获涉案价值不大,但徐某供述有明确的出售人、购买人,其收购销售死因不明肉类的行为己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畜牧局应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侦查、立案。6月22日,该院向畜牧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6月24日,畜牧局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初查,同日以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立案侦查。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通讯员 王琰琰 王悦)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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