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6日,内蒙古包头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白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某某、芦某某涉嫌盗窃一案,庭审中,白云检察院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首次适用了两高关于盗窃的最新司法解释,变更了二被告人的量刑建议。
郭某某、芦某某涉嫌盗窃一案移送白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案件承办人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伙同芦某某、陈某某(已判)、何某某(已判)、吴某某(已判)于2011年10月至同年11月间,窜到包头市白云区12号楼附近,盗窃金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保温管三次,销赃于包头市白云区13工地废品收购站。其中,郭某某三次全部参与,盗窃12米长保温管一根,六米长的保温管十一根,共计十二根,鉴定价值为28140元。芦某某参与两次,盗窃六米长的保温管十一根,鉴定价值为23100元。
白云检察院根据最高法原有的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将郭某某盗窃价值28140元,芦某某盗窃价值23100元,认定为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分别提出了四到六年和三到五年的量刑建议,于2013年3月7日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4月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盗窃价值“数额巨大”的入罪标准调整为三万元,据此,二被告人的盗窃数额仅能认定为数额较大,针对这一情况,2013年4月16日,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白云检察院公诉科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将量刑建议变更为一到三年有期徒刑,实践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效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了法律的威严。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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