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

人员查询法 视 频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界视野 > 公安

公公与儿媳结婚户口没迁成 状告公安不作为

时间:2013-05-29 16:23:17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陈翔
导读:先是公公与婆婆离婚,儿子与儿媳离婚,几天后,公公又娶了儿媳。这一系列荒唐举动,为的就是把儿媳与孙女的户口迁入本村,多分得上百万的拆迁款。

  “假结婚不合理却合法”一说

  站不住脚,维持原判

  昨天,宁波中院二审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宁波中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的规定以及广泛执行的惯例,申请农业户口迁移,应当提交申请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材料。

  老陈申请原儿媳赖某及其女户口迁移时,没有提交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高新区公安分局据此告知其需补齐上述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给陈某,实质是因申请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陈某提出的户口迁移申请,符合《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据此,宁波中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法官还提到,公公儿媳方律师提出的“两人假结婚不合理却合法”一说,看似有理,实际上却是站不住脚的。

  法官认为,法律的重要准则,便是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老陈与赖某“结婚”后,仍与老伴住在一起,赖某也仍与老陈的儿子住在一起,两人明显是假结婚。这种虚构婚姻事实,以获取金钱利益的行为,明显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是对社会基本伦理道德的肆意践踏,任其发展则有可能使传统道德逐步沦丧。

  另外,两人的婚姻看似符合婚姻法,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却可能构成诈骗罪。

  法院认为,两人的婚姻看似符合婚姻法,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却可能构成诈骗罪。

  案件背景

  原告公公和儿媳

  法院二审

  被告高新区公安分局(通讯员 贺磊 俞佳 记者 陈翔)

责任编辑:guanliyuan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22754号
京ICP备1003951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7124号
监督电话:010-57027107   57027127
总编邮箱:zgfzz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