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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欠条就等于债务转移?分清“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很关键

时间:2026-10-12 07:40:17  来源:法治瞭望  作者:刑虎 谢玲玲  阅读量:1
导读:工程施工中,第三方在欠条上签字承诺还款,原债务人就可以不用还钱了吗?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分不清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二者产生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结合这起挖机租赁费纠纷,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帮你厘清其中的法律区别。

  法治瞭望(通讯员 刑虎 谢玲玲)工程施工中,第三方在欠条上签字承诺还款,原债务人就可以不用还钱了吗?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分不清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二者产生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结合这起挖机租赁费纠纷,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帮你厘清其中的法律区别。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5日,某建筑公司因工地施工需要,向甲某租用挖机设备。工程结束后,双方于2023年11月30日完成对账结算,确认挖机租赁费合计227000元。结算后,该公司先行向甲某支付50000元。为落实剩余款项给付,2023年12月8日,该公司连同乙某、丙某共同向甲某出具《欠条》,对尚欠的租赁费作出明确还款承诺,约定于2023年12月12日支付50000元,剩余全部欠款于2023年12月31日前结清。出具欠条后,某建筑公司、乙某、丙某仅再向甲某支付50000元,便不再履行后续还款义务。经甲某多次催讨,剩余127000元租赁费始终未能收回。甲某无奈之下,遂将某建筑公司、乙某、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剩余租赁费用。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某建筑公司辩称,另外两名被告共同出具欠条,属于债务已经转移,应当由该二人独自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公司不再承担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案涉债务免除原公司的还款责任,被告某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同意债务完全交由另外两名被告承担。第三人出具欠条承诺共同还款,在没有债权人明确同意原债务人退出债务的前提下,不属于债务转移,依法构成债务加入。原债务人不能脱离债务关系,新加入的债务人应当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由该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租赁费,另外两名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法官说法

  很多当事人容易混淆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二者法律后果差别巨大:债务转移:必须经过债权人明确同意,原债务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单独承担债务。未经债权人明确同意,不发生债务转移效力。债务加入:第三人主动承诺共同还债,原债务人并不退出,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一并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另外两名被告在欠条上签字,只是自愿加入债务共同还款,并未发生债务转移,原公司不能借此免除自身付款义务。

  法官在此提醒:作为债权人:如果同意把债务全部转给第三方,一定要出具书面明确意见,否则仅第三人签字,只能视为债务加入,原债务人仍要担责。作为签字承诺还款的第三方:在欠条上签字前务必谨慎,签字即有可能构成债务加入,需要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工程、设备租赁等商事往来,结算、出具欠条尽量书面细化表述,写清是“债务转移”还是“共同还款(债务加入)”,避免后期产生争议,切实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责任编辑: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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