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耿芳萍)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根据《新疆人民银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奖励办法》,对破获3起重大洗钱融资团伙案件有功单位和人员进行一次性奖励。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荣获破获案件有功先进单位,刑一庭副庭长杨新兰、法官廖静静荣获破获案件有功先进个人,人行喀什支行对先进单位给予物质奖励。
洗钱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更是使得上游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且还助长新犯罪的滋生,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扰乱了社会安全和稳定。
近年来,喀什中院与人行喀什支行以及其他反洗钱工作成员单位加强协调配合,在严厉打击上游犯罪的同时,加大对下游犯罪的查处力度,致力于实现“打财断血”,积极追赃挽损,大力打击洗钱犯罪、扫黑除恶犯罪,为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而不断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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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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