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政府网站公布《西安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该办法于2015年6月9日西安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节能工作纳入全市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办法》规定,公共机构应当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改造、合理利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等途径,提高能源使用效益。
依据《办法》,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并纳入全市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空调、水电、办公用品、公车等使用管理规定明晰《办法》规定,公共机构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在采用集中供暖、中央空调的建筑物内,不得擅自使用单独的电暖气、空调等设备。按照规定建立再生水回收利用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充分利用再生水和雨水。禁止非公用途使用车辆,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
加强照明系统使用管理,按照夜景照明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照明。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设置为不使用时自动进入低能耗休眠状态;停用办公设备一小时以上时,关闭设备电源。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进行重点监测,实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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