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昨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草案二审稿拟将现行刑法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或将一律被追刑责。
收买被拐卖儿童者拟不再“免除处罚”
“买方入刑”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一直存在。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审稿将对上述行为的免除刑事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就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情况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处罚上应有所区别,对后一种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
鉴于此,草案二审稿修改相关条款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意味着,区别于具备行为能力的被拐卖妇女,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处罚进一步加重,按照草案二审稿的规定,意味着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拟将一律被追刑责,而不存在“免除处罚”的例外情况。
专家解读
收买儿童罪为何两次修改,意在何处?
“从最早的可以免予刑责,到一审时可以定罪免罚,再到现在的可以从轻处罚,不能减轻不能免除,实际上是一个处罚力度不断加重的过程。”参与刑法修正案修订审议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说,从两次修改的内容看,对于收买儿童的罪名处罚力度实际上在不断加重。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分析认为,这种修改表明立法者对于收买儿童的行为,采取严厉的态度,解决了收买儿童者都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局面。他认为,法条这样进行修改,充分体现了刑法对于收买儿童者的威慑作用,以及对此犯罪者有教育的意义。
阮齐林解释称,很多人都知道一句话叫“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这句话也适用于这项犯罪行为中,没有市场没有需求,就没有这种拐卖行为,因为拐卖行为就是为了获利。修改法条也是遏制拐卖儿童的举措之一,通过追究刑事责任,减少收买需求,从而在源头上减少拐卖犯罪的发生。 1/3 1 2 3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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