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

人员查询法 视 频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今日资讯

菏泽曹县法院探索民事诉讼诚信制度

时间:2015-04-22 13:44:15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田源 张新景
导读:山东省菏泽市曹县法院积极贯彻落实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探索在民事诉讼中建立当事人、证人出庭保证书制度,促进诚信诉讼。

   山东省菏泽市曹县法院积极贯彻落实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探索在民事诉讼中建立当事人、证人出庭保证书制度,促进诚信诉讼。

  统一保证文书格式内容。根据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统一制作《据实陈述保证书》、《出庭作证保证书》格式文书,当事人据实陈述主要内容为“保证对案件所涉事实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自愿接受人法院的相关处罚,并承担对本人不利的法律后果。”证人、鉴定人、评估人、勘验人等出庭保证内容为“保证将本人所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据实向法庭陈述,并在接受询问时据实作答,如有虚假陈述自愿接受,愿负法律责任”,保证书附件列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的相关规定,并重点标注虚假陈述、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庭前送达诉讼文书时一并送达《据实陈述保证书》,并提醒当事人、证人据实陈述的法律义务及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

  实行当庭宣读。开庭审理时,法官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后,要求当事人、证人阅读保证书附件相关法律规定,并由原告、被告、证人依次宣读并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当事人不识字的,由审判员代为宣读;当事人未到庭的,诉讼代理人代为宣读并签署保证书;当事人一方人数较多的,均需签署保证书,并推荐1-3名代表当庭宣读。

  落实义务责任。凡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及证人出庭作证的,一律要求签署保证书,拒绝宣读或签署保证书的,由书记员记录在案。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若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讯员 田源 张新景)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22754号
京ICP备1003951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7124号
监督电话:010-57027107   57027127
总编邮箱:zgfzz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