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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砂石土矿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时间:2013-04-07 11:33:16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佚名
导读:日前,海南省政府出台《海南省砂石土矿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对采矿权设置开采规模、服务年限、总量控制等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砂石土矿产资源开采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环境优先、规模、集约和有序开发的原则。

      日前,海南省政府出台《海南省砂石土矿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对采矿权设置开采规模、服务年限、总量控制等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砂石土矿产资源开采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环境优先、规模、集约和有序开发的原则。

     《规定》对砂石土开采规模、设置年限作出规定。开采石料矿产资源,海口、三亚市不得低于30万立方米/年;内陆市、县不得低于5万立方米/年;其余沿海市、县不得低于10万立方米/年。开采石料矿产资源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不超过10年;开采河砂矿产资源,服务年限不超过2年;开采黏土矿产资源,服务年限不超过3年;开采其他矿产资源不超过10年。

     《规定》明确,砂石土矿产资源采矿权实行总量控制管理制度。砂石土矿产资源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全省总量控制指标和各市县总量控制指标,每5年调整一次。砂石土矿产资源采矿权由市、县、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在矿业权有形市场公开出让,并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市、县、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执行采矿权设置方案和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采矿权许可,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并扣减该市县下一轮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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