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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新特点及审判策略

时间:2016-12-28 16:28:41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高静
导读:随着民间资本的活跃,民间借贷活动如火如荼,民间借贷行为频发。民间借贷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重要形式,对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由于监管的缺失和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各种经济和社会问题不断浮出水面。民间借贷双方的矛盾日益增多,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涌入法院。

  随着民间资本的活跃,民间借贷活动如火如荼,民间借贷行为频发。民间借贷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重要形式,对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由于监管的缺失和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各种经济和社会问题不断浮出水面。民间借贷双方的矛盾日益增多,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涌入法院。从阿克苏地区法院审理案件数量来看,自2013年至 2016年阿克苏地区两级法院审理民间借贷一审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3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为1085件,2014年增至1713件,增幅近58%,2015年受案数量翻倍增长至3361件,2016年截至12月初受理案件数量已达4128件。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纠纷之后第二位的民事诉讼案件类型,诉讼案件数量和诉讼标的额的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因此,为了加大对民间借贷案件的重视程度。笔者结合阿克苏地区两级法院近4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对本地区该类纠纷出现的新情况进行分析、归纳,从中探求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的特点和引发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提出在建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时的建议。

  一、民间借贷案件分析

  (一)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

  1、民间借贷中往往掺杂着友情、亲情和爱情,也有职业放贷人出现。民间借贷行为一般发生在彼此熟识的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而产生纠纷的当事人通常存在朋友、亲属或恋人关系。近四年来,每年约有超出50%的民间借贷案件发生在朋友之间,超出10%发生在亲属之间,另有将近5%发生在曾经的恋人之间。这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当事人关系明确,事实也较清楚,在出现偿债困难发生纠纷时,一种是债务人存有侥幸心理,大多对借据的真实性予以否认,企图通过鉴定程序达到拖延诉讼甚至逃避债务的目的。另一种是债务人或拒不出庭应诉、或恶意处分财产,这类案件缺席判决率较高,不利于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影响案件的调解率,甚至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我院近年在案件审理中还发现了出借人属于职业放贷人的案件,部分债权人自身资金实力较为雄厚,且在本地区民间金融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加之国家对民间金融的扶持政策正好为这些职业放贷人提供了合法的生存空间,为他们的合法化提供了保障。这导致了各种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寄售行不断地涌现,虽然名目不同但实质一样,都是发展民间借贷业务。由于其向公众人发放借款,一旦有债权无法实现,遂成为法院“常客”。这类案件中,出借人诉讼经验丰富,证据完备,既有借条又有收条,但借款人大都抗辩称放贷人常采取恐吓、拘禁等非法手段逼迫书写借条、催要借款等。

  2. 借贷形式、约定等手续不规范,导致民间借贷案件证据少,查清客观事实难。近三年案件中,半数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出借人仅能提供内容简单的借条、欠条等单一证据主张债权,借款人往往证据缺乏,败诉风险较高。例如,借款人提交的借贷手续通常只有简单的借据,对利息没有进行书面约定;或者缺乏对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的约定;有的借款人甚至无法提供书面借据,只能提供见证人,其中一些见证人还是具有利害关系的近亲属。关于借款的原因、款项交付的过程、是否还款等客观事实,只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而双方当事人又各执一词,这为法院查明客观事实带来较大困难。

  另,在有担保的借贷案件中,对担保条款的约定也极为简略,仅有担保人的签名,而无担保方式的约定,绝大部分不动产抵押担保中均未办理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有的用房产抵押的,仅将房产证交由债权人保管。

  3. 民间借贷现金给付情况增多,且大额民间借贷增多。近三年来,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主张以现金形式交付借款的比例高达63%;大额借款案件数量逐年增多,2016年受理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数量为154件,其中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就有4件。由此看来,民间融资需求总量呈上升之势。

  4. 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现象突出。有的借款人在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迫于债权人追讨的压力或与某些债权人具有特殊的关系,配合该债权人诉讼,双方一致承认高于实际借款的本息;亦不乏有的借款人得知已被有关债权人起诉至法院,故意打假借条给自己的亲朋好友,然后让亲朋好友到法院来起诉,甚至还有些当事人意图通过获得民间借贷案件的胜诉判决和执行查封来阻止第三人对自己财产的强制执行,为此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借贷事实提起诉讼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虚假借贷诉讼往往是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重要理由之一。近三年,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双方当事人虚构借贷事实为由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数量也有所增加。

  5. 民间借贷中包含婚姻家庭法律问题。亲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通常发生在父母与子女及子女配偶之间,且多发生在子女与其配偶离婚或感情出现问题之后。在阿克苏地区两级法院审理的涉及亲属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近40%以上需要对相关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

  6. 刑民交叉问题突出,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相互交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多元和复杂。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借贷往往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行为交织在一起,出现了由同一法律事实引发、在一定程度上交织的刑民交叉案件。近年,地区两级法院受理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根据“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作出裁定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

  (二)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原因

  1.与金融机构贷款相比,民间借贷手续简单、途径方便。提取资金方便。目前,借款人如果没有足够的财产或实力强大的担保人,很难达到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并且贷款手续繁杂,借款人急需资金时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而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提取资金比较方便,弥补了银行贷款手续繁琐、贷款困难的短板,使得借款人纷纷转向民间融资,进而使民间借贷纠纷逐渐增多。

  2.社会诚信缺失。社会诚信缺失是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重要原因,实践中有的借款人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自己的需要仍向出借人借款;有的许诺高息利诱,骗取出借人的钱款;有的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外出躲债,甚至否认借款事实存在,在这些情况下,出借人无法通过个人能力收回借款,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3.追逐高利,法律风险意识淡薄。许多出借人过于看重高额回报,只考虑以远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利润,而轻视风险防控,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方面不加考量,最终导致本金和利息均得不到偿还。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很多出借人不能认识到借贷手续的重要性,对借款主体、用途、利息、还款时间等内容约定不明确或无约定,有的案件甚至连借据都没有;不少借款人随意在空白借据上签名,或在还款后未及时销毁借据,许多担保人不清楚担保的含义,随意签字担保的现象普遍存在,还有部分担保人缺乏法律意识及风险,在接受债权人小恩小惠后便答应提供担保。另外,对于遍地都是的小额担保、投资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也未对其进行严格事前、事中审查,这些都为纠纷产生埋下了隐患。

  二、处理、应对民间借贷纠纷的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阿克苏地区两级法院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作法和先进经验:

  1.严格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社会诚信。两级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始终坚持做到严格审查借贷关系合法性,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等方面均进行细致的了解和调查,以查明是否存在高利贷、所借贷款项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形;一旦发现属于高利贷或非法放贷情形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说明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的要求,保护合法的债权。对违法的民间借贷活动进行查处,对涉嫌虚假诉讼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高额揽息、预先扣息的非法行为坚决不予支持。积极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依法严惩民间借贷中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坚持能动司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针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建立专门的数据库和台账,对于频繁借款且借款金额较大的出借方,以及疑是赌博放高利贷的当事人予以登记列表,对这些人员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后果,并尽量要求当事人到庭接受法庭调查,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加大对恶意逃债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案件流转速度和审理效率,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

  3.加大调解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启动民间纠纷调解机制,由民间组织主持调解,更容易修复损害的邻里关系、家庭关系,且债务人自动履行率高;加强法院调解工作,对于原、被告之间对事实没有较大争议的案件,应积极地采取调解方式。对于某些经过诉前调解,且当事人到庭的案件,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利用送达过程,通过与当事人一方亲属及本人的接触,有助于消除双方当事人敌对心理。主动邀请双方的亲友出面做调解辅助工作,协商解决纠纷,通过调解保障经营者短期资金流转,保留其恢复偿还能力的时间,维护困难经营者的生存和发展。同时法官应不断提高调解意识,增强调解技能和调解技巧,促使矛盾纠纷得以妥善解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2016年阿克苏地区两级法院一审民间借贷案件的调解数量高达2045件,调解率接近50%。

  4.加大教育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在民间借贷活动中的防范意识。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功能,通过发表典型、指导案例、以案说法等方式,积极加大民间借贷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并积极探索对失信者建立相应的惩处机制,通过法律制裁与社会舆论双管齐下,提高群众的诚信观念和法律意识,从而减少纠纷的产生。同时,人民法院要加大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力度,针对民间借贷出现的新特点,及时沟通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民间借贷良性发展机制。

  (二)给当事人的建议

  民间借贷简便、快捷,有助于解决个人或企业短期资金短缺,化解燃眉之急,合法的民间借贷受到法律的保护,为更好维护民间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产生,根据以往审判案件当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向当事人提出以下建议:

  1. 针对出借人的建议

  一是不要为求高利,将款项借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高利息意味着高风险,我院审理的年利率超过24%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一半以上的借款人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明确表示无偿还能力,且此类案件中,出借人的债权会存在巨大的执行风险。为此,建议出借款项时不要因为利率高就轻易出借,而应着重考察借款人的信用和偿还能力,并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如果明知他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出借的,该还款要求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比如,在赌场向他人出借款项。

  二是出借款项务必保留证据。借据是主张债权的重要凭证,出借款项应当让借款人出具借据。但在实践中,有些出借人基于双方是好朋友、恋人或亲属关系,碍于情面,未让借款人书写借条,可一旦发生纠纷,因没有借据,还款请求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此外,因打款凭证仅能证明款项交付,不能证明款项的性质,因此,仅持有打款凭证主张债权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在大额借款中,在出借人不能提供证据佐证大额款项已经交付,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形下,还款请求可能不被法院支持,故建议大额借款尽量以转账方式给付。

  三是向已婚子女出借款项,最好让夫妻二人共同出具借据。法律上虽然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配偶如果能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两级法院审理的该种类型的案件中,部分案件未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还存在不少老年人在子女与其配偶感情不和或离婚后即持子女单方出具的借条,以出借款项给子女买房等为由,要求子女与其配偶共同还款的案件。此类案件中,因各方身份关系特殊,且子女与配偶婚姻关系不正常,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将从严审查借贷的真实性。

  四是借据约定应当详细、明确、合法。不少案件中的借据非常简单,仅写借款金额和借款人,还有一些借据对借贷双方的名字、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利率、违约责任的约定不明确或不合法,比如:借贷双方的名字用绰号,借款金额潦草无法辨别,还款时间为“拆迁后”“中秋节前后”,利率或利息为10%等。约定不明发生纠纷,法院可能依法作出不利于出借人的判决。另外,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不会被法院保护,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不合法。

  五是要如实陈述借款情况。出借人应当向法院如实陈述借款情况,不要“聪明反被聪明误”。实践中,不少借条并非基于借贷关系形成,而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结算后形成,或者多次借款累计形成,有些出借人基于诉讼简便考虑,不向法院如实陈述借款情况,导致前后陈述不一,出现重大矛盾,或在发现不能自圆其说后才如实陈述,在此情形下,出借人将面临极大的败诉风险。我们审理的多起案件均基于出借人前后陈述不一出现重大矛盾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2. 针对借款人的建议:

  一是不要轻易书写借条。借条是民间借贷事实成立的重要证据,没有借贷事实而向他人书写借条,将使自己面临无借须还的风险中。实践中,有些当事人认为只要没有收到借款,借条也没什么用,基于各种考虑向他人书写借条,比如,恋爱分手后经不起对方的纠缠,以借条的方式确认给付精神损失费;为了帮助朋友欺骗他的父母或配偶而向朋友出具借条等。此类纠纷中,借款人因无法证明其出具借条的真实原因而败诉。如果因为胁迫或欺诈出具借条,要及时报警,并诉至法院确认借条无效。

  二是还款同时要收回借条。实践中,有些借款人还款后,并未收回借条或者让出借人出具收条,这便使个别见利忘义的出借人有可乘之机,再次手持借条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还款。此方面,尤其体现在现金还款,或者虽是转账还款,但双方之间在同一期间存在多笔借款的情形下,因借款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偿还该笔借款,导致最终败诉。笔者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借款人辩解其归还部分借款后,在出借人持有的原借条的下方进行了注明,诉讼时出借人出示的借条上并没有该部分内容,且对借款人已经归还款项的事实表示否认,借款人未能提交其他证据对已经归还借款的事实进行佐证,虽然本案最终通过调解方式予以化解,但必须在此提醒当事人,对部分借款的归还要么要求出借方更换借条,要么要求其出具相应的收条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请不要心存侥幸触碰高利贷。一些借款人由于急于用钱,不考虑自身的偿还能力,即向便捷快速、无需担保的职业放贷人或者公司高利借款。职业放贷人和高利贷公司参与的民间借贷案件,不仅操作手法隐蔽,往往有黑恶势力参与其中。据两级法院承办案件中的借款人陈述,放贷人常采取恐吓、拘禁等非法手段催要借款,借款人在恐惧心理驱使下,不敢报警,频繁出具借条、授权书等法律文件,使自己完全陷入被动,最后导致倾家荡产的结局。

  四是不要向不特定的人进行大额高利借款。借款人向不特定的多人大额高利借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违背民间借贷的初衷,涉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最后,特别提醒大家不要虚构借贷事实恶意诉讼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当前,审判机关对虚假诉讼的识别和打击力度不断加强,一经发现,轻则罚款、拘留,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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