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修改的民诉法,增设了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一审终审、庭审简化、审限压缩等独特优势,既可以快速解决纠纷,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又可以缓解法院案多人少压力,节省司法资源。然而,从实施的情况来看,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还比较低,很多符合条件的小额诉讼案件没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致使该程序的优越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低的主要原因
1、小额诉讼程序尚未进入公众视野。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很多的当事人不知道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不了解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更不知道法院对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以致于不知道选择小额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2、法院和法官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态度消极。近年来,当事人缠访、闹访现象增多,法院信访压力加大,信访维稳任务繁重,法院和法官从一审终审可能带来的信访维稳角度考虑,不愿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而更愿意将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通过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到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做出终审,以减轻当事人对基层法院和法官的对抗抵触情绪。
3、小额诉讼程序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虽然2012年的民诉法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但是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小额诉讼审理的具体程序规则,法官不知如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
4、法官的业务能力还不够强。由于小额诉讼程序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但是部分法官的业务能力还不够过硬,适用该程序有畏难情绪。
5、部分当事人主动规避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部分当事人出于各种考虑,不愿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往往通过否认案件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标准,将本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转换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比如:通过虚高诉讼请求的方式规避小额诉讼程序的强制适用。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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