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中纪委官网发布“每周通报”,安徽省怀宁县科技局原党组书记(主任科员)因个人事项报告不实受到党纪处分。通过梳理公开资料发现,今年以来,除了安徽,全国至少还有十余省区市的部分地区,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已“下沉”至科级。(5月19日《南方都市报》)
2010年中组部出台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要求,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官员为“副处级以上”,现在要求科级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正在成为一种趋势,并且很可能覆盖面积会越来越大。如何看待此种已经“下沉”到科级的个人事项报告?在我看来,一方面,需要看到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下沉”的反腐深意;另一方面,也需要看到地方动作对于制度设计的倒逼。现实已经一再表明,一些实职科级干部,他们往往掌握着一定的公共权力,很容易出现“小官巨贪”的现象,地方要求科级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正是从反腐的角度提前预防贪腐情形的出现。
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下沉”,从某些方面来说,其实是在倒逼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完整性。何以完整?中纪委副书记吴玉良曾经有一个观点,他认为官员财产公示有两个方面的条件是欠缺的,一个是社会诚信体系,第二个是信息统计的体系。而要让官员如实进行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且让报告内容能够被随时查询,对于一些地方政府来说,单纯依靠其主动作为,依旧不够。这就要求国家制订包括“申报、核查、公开、监督、问责”在内的完整报告制度,完善官员个人事项报告的完整链条,打开公众和社会监督的突破口,民众与舆论的质疑要有明确的反馈渠道,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延伸至科级,就一定会产生预期性的公开效果。
目前,不少地方政府事实上不缺乏深度公开的勇气,希望此种实践,能够感染到其他地方,形成官员个人事项报告整体“下沉”的潮流。与此同时,仍然需要指出的是,地方勇气需要顶层设计的制度改变来引导。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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