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农信的员工结构逐步年轻化,年轻人买房、买车、办理信用卡等需求相对较多,这些往往需要单位开具收入证明,而这些证明所要求工资收入往往要高于其实际工资水平。而一些单位为了方便员工,常常应员工要求“大笔一挥”,在证明上“大方”地盖章。殊不知,这一举动将可能为单位埋下苦果。
市民陈某于2009年3月被某民营企业招聘为文员,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15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陈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12月,陈某贷款买房,成功要求单位出具了月工资为4000元的收入证明。后因工作岗位调整,陈某与单位负责人发生争执,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并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并出具了月工资为4000元的收入证明。该单位进行诉求抗辩,并提供陈某亲笔签收的工资表。对此,陈某抗辩称,除工资表之外,每月还有其他收入。然而,管辖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工资表与工资证明不一致并不关心,首先询问工资证明上公章的真实性,是否同用人单位公章一致,用人单位确认公章真实且一致,但对证明的内容则矢口否认。劳动仲裁委员会再问是否有证据证明是杨某在工资证明上私盖公章,用人单位表明暂且没有。综上,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虽然用人单位对工资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可以反驳工资证明上公章的真实性的证据,因此无法推翻工资证明的真实性。据此裁定用人单位支付陈某的工资标准应为每月4000元。后经调解,单位一次性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000元。对此,单位的法人代表叫苦不迭,本是出于一片好心,方便陈某买房才开具的工资证明,结果却给自己带来了损失。
现实中这样的例子还很多,但无疑给人敲响警钟:帮人可以帮,但是别忽略了法律底线。农信社作为金融机构,更应该严格公章管理。
证明开具要如实。工资证明只要具备正当用途,单位可以开具,也应当开具,但工作人员应对证明的内容严格把关,如实填写工资额等关键内容。对于员工提出的填写虚假工资或工资处空白、待单位盖章后自行填写等不实要求,工作人员应撇开情面,坚持原则,果断拒绝。由此及彼,对于误工证明、工作证明等所有证明均应如实开具,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明文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审理案件的,法院可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对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章管理要严格。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效力。案例中的工资证明正因为加盖了公章而成为影响案件结果的铁证。因而,农信社应提高对公章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加强公章管理,规范公章审批、使用、登记制度,有效防范风险,杜绝因公章管理或使用不当引起纠纷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通讯员 李红选)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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