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时间以来,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再一次成为舆论的焦点,这次讨论源于中组部率先在中管干部中开展抽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而这次抽查,可谓效果显著,其中,已抽查核实中管干部、省部级后备干部等1550名,各地各单位已抽查核实厅局级、县处级领导干部60170名。截至目前,因抽查核实发现存在问题,已有5名拟提拔中管干部、数十名拟提拔厅局级和县处级考察对象被取消提拔资格。
可见,中组部的这次抽查,不是形式上的抽查,不是走形式的抽查,而是动了真格,是将抽查结果与领导干部的任用结合了起来,是强化干部监督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筑牢思想防线。
当然,现在我国实行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仍然属于党的政策,是党内的一个基本法规,还没有将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而法律就是限制权力的最低底线。
因此,为了推进建立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必须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将其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法律。首先,应尽快制定《财产申报法》等特定法律法规,使之法律化、规范化、程序化。其次,完善与报告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刑法》中可增设与“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对应的“拒不申报财产罪”“财产申报不实罪”等,构成一个更为完整严密的刑罚体系。再次,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我国《物权法》只对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做了相应规定,不够全面完善。只有对不动产登记适用范围、登记效力、登记机关、登记程序等都作出明确规定,才能有效地防止官员漏报或瞒报不动产,有利于打击和预防腐败。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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