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法律考试的成绩是领导干部任职、晋升、考核的重要依据。拟任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若不合格,将不得任命。杭州市上城区有一名人大拟任干部,因身体原因没有参加任前法律考试,他提出是否可以“通融通融”,没想到人大常委会不同意,最后还是通过补考合格后才得以任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一重要论断为建设法治中国规划了新的路线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浙江行为正好诠释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这一观点。
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封建专制意识浓厚,官本位思想、官贵民轻思想、特权思想盛行,这些都是法治的大敌。一谈到依法行政,首先想到的不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而是 “治”民,而且这个“治”往往是鸡蛋里挑骨头式的故意整治,可以说在依法行政中出现的以权压法、以情轻法、贪赃枉法等腐败问题,主要是根深蒂固的封建专制思想、人治思想在作怪。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法律秩序是靠人来维持的,因此,要推进依法行政,就必须高度重视行政队伍的法律意识建设。要用“勤学法、善用法”的理念推动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法治推动工作、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提高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至关重要,作为一名干部,只有通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知法懂法守法,才能更好地履行自身职责,才能切实提高社会治理的法制化水平,真正实现国家法治。(平草) 责任编辑:guanliyu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