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公司法》于今年3月1日施行,新法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了全面修改,降低了注册公司的门槛,但新法关于注册资本制度的规定存在“三个不明确”,易造成裁判标准难以把握,需引起重视。
股东出资方式多样化,出资效力的判定标准无明确规定。新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和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更为灵活、多样。同时,新法取消了公司在办理工商登记时,需提供验资证明的规定,当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如何判断股东出资是否完全、充分,法律无明确规定。
债权人认为股东出资瑕疵,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无明确规定。由于新法不再规定实收资本是公司营业执照的记载事项,若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出资不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出资的主要证据材料由股东保管,债权人显然不具备举证能力。此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是否应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新法无明确规定。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能否要求股东提前承担出资责任无明确规定。根据新法,股东可以通过协商,在公司章程内自行规定实际出资时间,只要公司章程符合法律规定,其约定的出资期限就应当合法有效。如果在约定的出资期限内,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未提起破产程序,能否要求股东提前承担出资责任,新法无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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