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 在全国两会召开之际,“拐卖妇女儿童买卖同罪”和“提高拐卖妇女儿童收买方刑罚”成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热点提案: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表示,拐卖者之所以铤而走险,是因为背后买方市场的支持,只有对买方市场重拳出击,才能从根本上禁绝拐卖;全国人大代表张婧婧建议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全国人大代表符宇航建议将拐卖妇女收买方最高刑罚从三年以下提至25年甚至无期徒刑;全国人大代表张宝艳针对“买卖同罪”也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感觉买家的罪过应该比卖家大,实际上,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侵害时间最长、伤害最大的是买主。”“因为买卖就是一种绑架行为,可能一般的绑架对方会给赎票的机会,但是买孩子、买妇女的话连赎票的机会都不给,性质更恶劣。”笔者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多年,发现很少有犯罪比“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更让人深恶痛绝,也很少有犯罪比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罚更轻,有很多买家没有负任何的刑事责任,这是极不合理的。
随着“徐州八孩案”的持续发酵,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也又一次成为热点,也成为人们心中的痛点,一方面在于对囚禁妇女的同情,另一方面也在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在刑罚上的畸轻。相较国外而言,我国很多刑罚是过重的,但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却是很轻,笔者无法揣测立法者的用意,但是在普罗大众心中,“拐卖”无异于“故意杀人”,对“拐卖”深痛恶绝和支持“买卖同罪”的普通民众而言,“三年以下”的刑期让人难以接受。笔者建议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就此发表以下看法:
美国法学家富勒在1949年提出一个假想公案:五名洞穴探险业余爱好者被困岩洞,第二十天时被明确告知获救至少还需十天,且没有食物再活十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被困者之一威特莫尔提出以掷骰子的方式选出一名牺牲者,但在掷骰子之前,他宣布撤回约定,其他人则坚持继续。在掷骰子时,其他人要求威特莫尔对掷骰子的公平性表态,他没有表示异议。命运选中了威特莫尔,第二十三天时,他被同伴杀掉吃了。第三十二天时,其余四名探险者获救并以杀人罪被起诉。
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写出了的判决意见。十四份判决:有些判决坚持认为四名探险者构成杀人罪,另一些则持反对意见。
争论至今仍在延续,笔者暂不评价四名探险者是否构成犯罪,进一步假想:假设四名探险者吃的不是人类,而是美国珍稀保护动物——红狼(Red Wolf),构成犯罪吗?显然不构成。这背后的法理在于:人类有人权,人类有紧急避险的权利,当人类面临死亡威胁时,人类可以捕猎任何动物充饥,且无须考虑眼前的动物是否为野生动物。
有读者可能会提出疑问:在中国也是这样吗?当然是,举个极端的例子,当你在野外不捕猎大熊猫就将饿死时,假设你有这个能力,你可以吃掉大熊猫,而无须担心有任何刑事风险。
以上种种都指向一个事实:人的生存权大于动物的生命,当人的生存权和动物的生命出现冲突时,动物的生命要让位于人的生存权。但是,在我国刑法中,有两个罪名显然违背了上述法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刑法》第241条第1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比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犯罪分子而言,买卖妇女、儿童竟然比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来的划算,买一位妇女或者儿童最高仅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买十位妇女或者儿童也是最高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买一百位妇女或者儿童也是最高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原因在于同种数罪刑罚不叠加。但是,买一只熊猫、十只熊猫、一百只熊猫的刑罚截然不同,一只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一百只就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达到二十五年。
这合理吗?当然不合理。有论者认为“收买被拐妇女罪的收买行为本身,的确只有最高3年的基本刑,但是,收买之后极高概率甚至是必然伴随实施的各种行为都是法定刑极高的重罪。”确实如此,购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很有可能伴随着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强奸等重罪,但是能以此去肯定收买被拐的妇女、儿童罪轻罪的合理性吗?笔者认为不能,即使收买人未对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实施犯罪行为,甚至悉心照顾,但是无论怎样,收买行为都会对被收买妇女、儿童的原生家庭带来摧毁性的打击。有些读者可能注意到,每一个被拐父母子女相认现场,都会有很多的父母举着寻找孩子的牌子,他们中有很多人一生都在寻找自己的孩子,有很多父母为此精神失常,也有很多家庭家破人亡。我们不止应当谴责人贩子,也应该谴责买家,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当然,没有买也就没有卖。
除此之外,人类总是试着来,总是从小罪犯起,再犯大罪。最高三年有期徒刑,甚至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显然是小罪,在“打光棍”、“无子无孙”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比较中,有很多人愿意去冒风险、以身试法。在已经触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小罪)的情况下,在人性的驱使下,都敢尝试去触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等大罪。毋庸置疑,当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提高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即使不能阻止全部人铤而走险,也能阻止大多数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原因在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在这时本身就是一个大罪,无须附庸在任何罪名之下,一旦触犯,就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康德曾经说过:“每个人都有权要求他的同胞尊重自己,同样他也应当尊重其他每一个人。人性本身就是一种尊严,由于每个人都不能被他人当作纯粹的工具使用,而必须同时当作目的看待。人的尊严就在于此。正是这样,人才能使自己超越世上能被当作纯粹的工具使用的其他动物,同时也超越了任何无生命的事物”。但是,《刑法》第241条和第341条显然将人的尊严置于动物之下,这样明显是不妥的。
近日,公安部决定自3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但是这仅是执法层面,从“徐州八孩案”也可以看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往往层层包庇,难以侦查,甚至选择性执法,姑息犯罪。更重要的是立法层面的彻底改变,为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郭可坤呼吁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从根本上震慑犯罪分子,让犯罪分子不敢拐卖妇女儿童、让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承受“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刑罚,才能体现出对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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