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张琳) 近日,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杨某与被告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8年,艾某因资金周转需要,通过他人介绍向杨某借款。2018年5月1日艾某向杨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金额5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利率按月利率5%计算。当日杨某即向艾某支付现金4.5万元,预先扣除利息5000元。借款后艾某一直未按约定偿还杨某借款本金或利息。杨某讨债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艾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借款事实有借条等证据佐证,另杨某实际向艾某支付借款人民币4.5万元,法院据此认定借款本金为4.5万元。关于借款利息,双方约定的月利率5%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的年利率24%的上限,应按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故判决艾某偿还杨某借款本金4.5万元及借款利息。
法官建议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但应注意:第一,关于借款本金,双方不得约定借款本金扣除利息,否则扣除利息的部分不计入本金计算中;第二,关于借款利息,双方不得约定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的年利率24%,高于的按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 责任编辑:孟德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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