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当事人可依《合同法》索赔
针对上述情况,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吴洪波律师说,李先生与邮政公司双方形成了服务的合同关系,目前针对快递行业的法律除了邮政系统主张适用的《邮政法》外,还有《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没有针对“托寄物丢失”的赔偿细则,因此李先生可以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适法。
为什么这么说?吴洪波律师称,理由一是EMS属于新型快递业务,不属于普遍邮政业务,故一旦发生纠纷不应当适用《邮政法》,而应当适用《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是中国《合同法》于1999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而《邮政法》则是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二者的效力应是《合同法》优于《邮政法》。
最后,吴洪波律师还表示,关于运单上的保价条款和限额赔偿条款属于限制责任条款,该条款不应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或限制赔偿责任的条款,否则条款亦应无效,而本案中邮政公司显然存在重大过错,故包裹上保价条款和限制责任条款是无效的。(记者 胡维 整理/记者 耿红仁) 3/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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