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加强社区服刑人员个人诚信建设,着力解决道德失范、信任缺失、风气不正的问题,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司法局根据《宁津县“诚信村民”标准100条》的要求,结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将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个人表现纳入诚信标准。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受到书面警告和口头警告的将被列为失信行为。司法所会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将其失信行为录入“宁津县诚信建设综合管理系统”,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宁津县时集镇博古张村的张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他在社区服刑期间多次不服从司法所管理,经司法所申请,被给予书面警告两次。9月份,司法局将他的个体信息录入到了“宁津县诚信建设综合管理系统”,张某的个人诚信将减掉两分。
据悉,将社区服刑人员服刑期间个人表现与诚信挂钩有助于形成自觉遵纪守法、以诚为本、操守为重的社会氛围,促使其按时参加社区学习、劳动,树立诚信理念,早日融入社会。(通讯员 陈洁茹)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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