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2015年1月1日前(不含2015年1月1日)人民法院生效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包括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山东省沂水县院东头司法所根据上级部门部署,坚持“不枉不纵,不错不漏”的原则,对该所管理的所有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积极核实。
根据管理台账逐一梳理。接到上级指令后,院东头司法所仔细研读了有关法律文书,认真查阅全部矫正对象档案,根据特赦条件对所有社区服刑人员的经历、罪名、年龄、身体状况等情况进行了逐一筛选,并根据筛选结果分类造册,进行再次筛选。
与社区村居管理部门实行对接。同时,院东头司法所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住址和户籍地,与其所处的社区村居进行对接,对社区村居所掌握的情况资料进行了摸底核实。
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告知。院东头司法所组织该所管理下的35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集中告知,对《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进行当场宣告,每人分发一份《社区服刑人员特赦告知书》和《社区服刑人员特赦告知确认书》,当场确认并留存影像资料。(通讯员 马文龙)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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