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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阻碍救护车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时间:2015-03-12 11:36:32  来源:网易  作者:
导读:酝酿近8年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送审稿)》昨起在市法制办网站征求意见。草案提出,拒不避让或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将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规定,情节严重的最高可拘10日。

  背景

  近两成患者叫不到急救车

  记者昨日从北京市卫计委了解到,目前,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满足率仅为84%,这意味着有将近两成的急救患者“叫不到车”。作为衡量国际化城市公共服务能力的重要指标,急救呼叫满足率应达到95%以上。

  不过,数据显示,北京市救护车数量并未出现很大缺口。按照每3万人口配置1辆院前急救车的规划,2013年北京急救车数量即已超过600辆。

  记者从北京急救中心了解到,目前120出车抢救的病人当中,只有15%到20%病人是真正需要急救车抢救的危重病人,另外大多是非急救需求。

  焦点1 救护车配置无需摇号

  在救护车配置方面,草案提出,全市遵循分类管理、合理配置的原则,对救护车实行统一管理。救护车配置不纳入全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

  起草部门表示,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签报《关于研究小客车指标调控有关问题的意见》精神,救护车无需摇号即可登记上牌。

  草案同时明确了救护车用途,规定救护车不得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以外的活动。在通行保障问题上,规定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报警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行人应当让行。

  同时,拟对依法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的救护车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为此,北京市卫生计生部门、市交通、市交管部门应当建立救护车信息共享机制。市交通、交管部门应对救护车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给予保障。

  焦点2 影剧院商场应配急救设施

  针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资源的补充,草案提出,北京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同时,北京市还将建立医疗救护员制度,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

  草案拟规定,在影剧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商场、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点等人群密集或具有一定潜在危险性的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

  此外,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者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急救医疗服务保障内容。公安、消防、旅游、公共交通等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基本急救知识和技能。

  焦点3 恶意打急救电话将受处罚

  目前,一些恶意拨打急救电话、发泄个人情绪的事件时而发生。北京急救中心副主任刘红梅表示,如果120接线人员经过辨认属骚扰等情况,将不予派车。但仍然会有一些人员要求派车,当急救医生前往现场,却发现是恶作剧,“这种情形占用了宝贵的急救资源,却难以进行处罚。”

  对此,草案拟规定,不属急救医疗服务情形,故意拨打、骚扰和占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电话号码和线路,也将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焦点4 急救服务价格拟作规定

  草案拟规定,北京将制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收费标准,还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同时,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医疗费用将纳入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

  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没有一个独立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价格体系。据刘红梅介绍,院前急救服务收费一直以来参照执行的是1999年前颁布的《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在这一收费标准中,只规定了院前急救的出诊费和急救车费,而对于其他急救服务项目如抢救费、治疗费等只能参照医疗机构中有关的医疗服务标准进行收费。“比如静脉输液,只能大致参照院内急救的收费,并没有针对每一个项目规定收费标准。”

  此外,在医保报销方面,对于急救中发生医疗行为、用药等,可按照医保目录进行报销,但像急救车费等,均没有纳入医保。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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