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日公布了富源县上厂煤矿一号井“2012·12·5”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处理结果,7名事故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事故煤矿被处行政处罚罚款2709万元。
2012年12月5日,富源县上厂煤矿一号井发生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7人死亡、6人受伤。
据了解,追究刑事责任的7人中,其中上厂煤矿一号井安全副矿长姚某、上厂煤矿一号井总工车某、上厂煤矿一号井矿长张某、上厂煤矿矿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陈某4人已提起公诉,案件正在审理中;黄泥河煤炭分局派驻上厂煤矿一号井监督员张某、赵某及黄泥河煤炭分局党支部书记黄某3人已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对负有监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的12名责任人,已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上厂煤矿一号井带班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已分别处以1万元行政处罚罚款。
同时,有关部门已责令上厂煤矿一号井停产整顿并暂扣证照,煤矿正在实施重组;对姚某、张某、陈某持有的有关证照均已吊销,并向社会进行了公布;对上厂煤矿一号井非法所得793万元及实施的2709万元行政处罚罚款,目前在追缴中。此外,富源县、曲靖市人民政府已分别向其上级作出了书面检查。(左学佳) 责任编辑:guanliyu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