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召开的海南省整治“庸懒散奢贪”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会上,审议通过了《海南省党员和干部庸懒散奢贪行为问责办法(试行)》(简称《问责办法》)。这是海南省在全国较早专门对“庸懒散奢贪”行为实施问责作出的规定。
省委常委、纪委书记马勇霞,省委常委、组织部长李秀领出席会议。
《问责办法》立足海南省实际,明确了问责适用对象和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并对问责程序、问责各种情节的处理,问责调查期限、问责工作纪律要求等作出规定,从而为“庸懒散奢贪”行为的问责提供了规范化依据。
《问责办法》明确了各级党组织和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领导干部为问责主体,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为问责事项的承办机关。并实行“问责中的问责”,即规定对有“庸懒散奢贪”行为应当问责而不予问责,问责畸轻畸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责令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该地区、该部门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记者注意到,《问责办法》还规定了从重问责的情形。党员和干部具有该办法规定的“庸懒散奢贪”行为,且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应予问责情形的;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问责调查的;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处理人员的等情形,将从重问责。(记者 湘竹)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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