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首个就业促进条例——《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就促进公平就业、农民工进城务工、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等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标志着辽宁省就业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在维护公平就业权利,反对就业歧视方面,《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条例》第十七条还就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作出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将享有下列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无偿获得公共就业服务;获得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贴;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学费及助学贷款代偿、户籍迁移等优惠政策。为促进困难群体就业,《条例》提出,县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市场安置等措施,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服务型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条例》还突出了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作用,对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等自主创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并在信贷支持、经营场地、税费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张秀坤介绍,颁布施行《条例》是促进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条例》通过地方立法确定就业的重要地位,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就业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使就业促进工作机制体系制度化、就业促进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法制化,从而为实施积极就业政策提供了法律保障。(记者 赵建明) 责任编辑:xin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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