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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夏津县检察院积极应对新型刑事案件

时间:2013-03-27 15:04:00  来源:法治周报  作者:刘玉秀
导读: 3月21日,由山东省夏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等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在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社会影响较大,专业性较强,牵涉的关系面较广,在基层实践中案件数量较

      3月21日,由山东省夏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等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在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社会影响较大,专业性较强,牵涉的关系面较广,在基层实践中案件数量较少,可供参考的实践经验做法少之又少,在这样的情况下,夏津县检察院迎难而上,积极应对。

 

      领导重视,全程跟踪。该院自受案之初,公诉科科长即带领一名检察员联合办理此案。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多次过问定罪量刑等案件细节以及案件进展情况,听取汇报,并协调国税局、公安局等部门召开座谈会,分管检察长亲自出席,共同商议案件定性、证据收集等关键问题。

 

      加强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因为该案专业性较强,承办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流程不是很了解,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网查阅相关案例后,对该案的办理仍没有十足的把握,遂及时到国税局请教专业人员,学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特征、常用的作案手段、社会危害性以及定罪量刑标准,根据专业人员提供的侦查思路指导侦查机关收集补强证据。提起公诉之前,公诉科又协调侦查机关等部门就案件证据情况再次召开座谈会,确保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加强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争取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支持配合,为查办该案起到了积极作用,确保了案件质量,提高了办案效率。

 

      确保律师辩护权的充分行使。阅卷权、会见权是律师办理刑事辩护业务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律师知悉案件情况的主要手段,是行使辩护权和确保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本案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请求后,案件承办人认真审查其相关证明文件和委托书后,立即与申请的律师联系,预约好阅卷的时间和地点,安排专人接待律师;阅卷后,承办人充分听取了辩护律师关于本案事实认定的意见、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程序性的意见,并且记录在案,切实确保了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充分合法行使,也为有针对性地出庭支持公诉奠定了基础。

 

      庭前准备充分,论辩体系完整缜密。庭审效果是体现办案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整个侦查、审查成果最集中、最直接的反映。三被告人聘请了济南的两位律师以及本县的一位律师,开庭前,承办人精心准备庭审预案,从讯问环节开始,设计了完整的讯问提纲,对被告人可能给出的不同回答制定了不同的处置方案。对于八本卷宗涉及的四十余名证人证言,近百份票据进行分类,不仅提高了举证效率,而且使各类证据证明的问题更加明晰具体。同时,针对此案的争议问题准备了详尽的答辩提纲,不仅对公诉意见做了更加深入的阐述,而且使论证体系形成一个闭合的整体。(刘玉秀)

责任编辑:xin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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